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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汇基金会章程

来源:点击:时间:2019-02-25 00:14:50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政府资助;

()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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