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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点击:时间:2018-12-02 22: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资助基金、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公益活动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资助项目范围包括: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向国内外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实施单位选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专项基金的项目领导小组为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原则

根据《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生态环境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和贫困地区;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立项原则和基金募集情况,由基金会项目部提出鼓励性项目清单,并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布鼓励性项目性清单及申报条件等事宜。

(二)申请项目实施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和时限向基金会项目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碳汇造林项目或森林经营项目要报送项目设计文件。

(三)基金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秘书长申请列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四)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由纳入评审项目的申请单位汇报立项报告,专家组对评审项目逐一进行论证,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后续审批项目名单。立项评审专家组由主要捐赠方、基金会和专家代表等组成。

(五)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

申请非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资助额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决定。

申请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立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由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非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立项。

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九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项目实施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负责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负责人对负责执行的项目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项目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项目部结合审查意见、捐资额度和项目内容,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现场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具体组织。碳汇造林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合同以及国家林业局造林司颁发的《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和《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进行检查验收。其他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条  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将项目实施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对优秀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管人,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报请理事长批准,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对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自费组织项目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项目信息管理专员的职责是,保证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资助的以面积为单元的项目,如碳汇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森林保护减排项目等的信息管理,推行采用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组织开发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基金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行动(项目)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自愿减排的良好形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项目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1年1月1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公布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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