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清理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废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将失效。《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衔接,部分内容上位法已覆盖,已不符合当前行政管理需求。根据省人大和省司法厅有关生态环境法典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办法》进行对照梳理,研究形成初步清理建议(附件1)。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情况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同一法人单位在省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请以省内管理层级最高的机构名义反馈。
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张宇铭 020-83624051;邮箱:gdsthjt_zhangyuming@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废止省海洋办法反馈意见”)。
附件:
1.废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的相关意见建议及情况.doc
